30年前黄金走私案未了:嫌疑人未追诉,19公斤黄金该还吗( 二 )


焦点:对黄金的扣押是否合法?是否处于持续状态?
张新宇认为 , 马有苏黄金索赔案和此前的马光辉黄金索赔案由相似之处 。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 , 1994年8月 , 青海省公安厅将马光辉查获 , 认为其涉嫌贩卖黄金决定对其收容审查 。 次年1月 , 青海省公安厅解除对马光辉的收容审查 , 未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 在办案过程中 , 青海省公安厅对马光辉携带的黄金予以扣押 , 后将扣押的黄金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 。 2016年5月21日 , 马光辉向青海省公安厅申请刑事赔偿 , 请求青海省公安厅返还违法扣押的黄金 。
马光辉黄金索赔案一度备受关注 , 公安部复议认为 , 由于未提供原始办案证据 , 无法证明扣押和交售涉案黄金的合法性 , 应当视为违法扣押 , 对马光辉要求返还扣押黄金的主张 , 予以支持 。
关于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时效问题 。 公安部认为 , 虽然扣押涉案黄金发生在《国家赔偿法》1995 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 , 但青海省公安厅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马光辉 , 应视为对涉案黄金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 , 应当认定马光辉提出赔偿申请适用《国家赔偿法》 , 且未超过赔偿请求时效 。
张新宇说 , 《批复》规定:“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 , 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 , 并经依法确认的 , 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 , 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 ” 根据该规定及上述公安部针对马光辉案的意见 , 办案机关应将被扣押的黄金的处置结果依法送达当事人 , 而兰州市公安局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局曾将对被扣押黄金的处理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 。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青斌认为 , 从程序上来说 , 马有苏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 王青斌表示 , 根据《批复》 ,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 , 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
“‘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是‘不处理’ , 不代表侵权了就不用赔偿 。 ”王青斌说 , 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还有一个原则叫“实体从旧 , 程序从新” 。 具体到该案 , 关于国家赔偿的程序 , 要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去提出申请 , 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后 , 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不予赔偿或决定赔偿多少)
【30年前黄金走私案未了:嫌疑人未追诉,19公斤黄金该还吗】王青斌表示 , 另一方面 , 如果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后 , 则适用《国家赔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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