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擅自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并伤人的纳入“黑名单”

新华社杭州8月3日电(采访人员 岳德亮)为了加强养犬管理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批准的《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提出 , 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 养犬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并伤害他人的 , 终身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
近年来 , 烈性犬和大型犬伤人事件容易引发舆论热点 , 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难点 。
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丽水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 除残疾人可以饲养大型服务犬外 ,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 养犬人违法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 没收犬只 。 养犬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并伤害他人的 , 终身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
同时 , 丽水市禁止销售烈性犬和大型犬 。 违法销售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 , 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犬只处罚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丽水:擅自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并伤人的纳入“黑名单”】据了解 , 丽水市的烈性犬、大型犬品种目录和标准 , 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市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 , 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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