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剑指职务犯罪( 二 )


2018年12月20日 , 某县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某县图书馆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2019年1月10日 , 某县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对单位犯罪可依法直接追加起诉 。 人民检察院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 应当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 对于单位犯罪案件 , 监察机关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起诉 , 未移送起诉涉嫌犯罪单位的 , 如果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经与监察机关沟通 , 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可以依法直接提起公诉 。
(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遗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实的 , 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 , 依法处理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 , 如果发现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遗漏同案职务犯罪人或犯罪事实的 , 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 , 依法处理 。 如果监察机关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内调查终结移送起诉 , 且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的 , 可以并案起诉;如果监察机关不能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内调查终结移送起诉 , 或者虽然移送起诉 , 但因案情重大复杂等原因不能及时审结的 , 也可分案起诉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 第三十一条 ,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 , 第三百八十七条 ,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
李华波贪污案(检例第74号)【关键词】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犯罪嫌疑人到案 程序衔接
【要旨】
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 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 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 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 。 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 , 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 ,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 , 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 , 并与原没收裁定程序做好衔接 。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华波 , 男 , 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 。
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 , 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 , 伙同该股副股长张庆华(已判刑)、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 , 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 , 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 。 除李华波与徐德堂赌博挥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赃款外 , 其余赃款被李华波占有 。 李华波用上述赃款中的人民币240余万元为其本人及家人办理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及在新加坡购置房产;将上述赃款中的人民币2700余万元通过新加坡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私人有限公司兑换成新加坡元 , 转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 。 后李华波夫妇使用转入个人账户内的新加坡元用于购买房产及投资 , 除用于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外 , 其余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 , 合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约2600余万元) 。
【检察工作情况】
(一)国际合作追逃 , 异地刑事追诉 。 2011年1月29日 , 李华波逃往新加坡 。 2011年2月13日 ,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立案侦查 , 同月16日 ,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决定逮捕 。 中新两国未签订双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经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 决定依据两国共同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司法协助互惠原则 , 务实开展该案的国际司法合作 。 为有效开展工作 , 中央追逃办先后多次组织召开案件协调会 , 由监察、检察、外交、公安、审判和司法行政以及地方执法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开展工作 。 因中新两国最高检察机关均被本国指定为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 其中6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组团与新方进行工作磋商 , 拟定李华波案国际司法合作方案 , 相互配合 , 分步骤组织实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