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战:香港大律师公会不满国安法,那又如何?( 二 )


并指“港区国安法”草案中的安排违背了《基本法》的本意及精神 , 对香港的司法独立构成印象上或实际上的威胁 。 尤其在日后国家安全法下的刑事案件 , 香港政府正是检控方 , 而行政长官亦将会担任日后成立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主席 。 赋予行政长官权力以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某一种特定的刑事罪行 , 将损害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
看到没?这群外国律师着急了 。 连“史无前例”都用上了 。 但是 , “一国两制”本身不就是史无前例吗 , 方便面们能找出另外一个没实施国安法的“一国两制”地区吗?
不行的话 , 咱们就坐下来 , 慢慢聊下法律吧 。
首先 , 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 , 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 这是大前提 , 脱离了这个前提必然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 香港过去持续一年多的黑暴肆虐 , 正是因为忘记了一国这个大前提 , 才使得暴力不断 , 民生凋敝 。 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代表香港特区对中央政府负责 , 全国人大的“决定”也明确了 , 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方面 , 行政长官是第一责任人 。 由第一责任人对香港的司法审判人员进行指定 , 当然符合一国的前提 , 也符合法律 。
其次 , 根据香港之前的法官任命程序 , 香港法官是根据独立委员会推荐 , 由行政长官任命 。 你们之前这些法官 , 都是特首任命的 , 为什么到了国安法就要反对?特首任命特区法官 , 这一任命权是实质性的 。 事实上 , 在大多数国家 , 法官任命都是一个政治过程 , 与司法独立没有关系 。 就是曱甴们信奉的民主灯塔美国 , 也是总统提名最高法院法官 , 经参议院表决同意后 , 再由总统任命 。
再次 , 由于香港是从殖民地回归祖国这种特殊情况 , 香港有不少法官实际上拥有双重国籍 。 这个也是被大量网民和香港同胞诟病的地方 。 有意见怀疑拥有外国国籍的法官 , 是否能为涉及国家安全、甚至只是普通涉及中国人的案件进行公平审理 。
纵观世界 ,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允许外籍人员成为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 , 而“港区国安法”草案却并没有完全对此禁止 。 正如香港《星岛日报》评论:“国家安全本是中央事务 , 现时(草案)交由特区法院审理 , 已是体现对“一国两制”的尊重 。 而且 , 今次法规并没有排除外籍法官 , 亦按照香港的司法制度进行审讯 , 包括不会排除陪审员制度 , 已显示中央对香港司法制度的充分尊重 。 ”
现在由行政长官指定一批适合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 , 具体案件依旧按照香港的司法规则办理 , 不仅丝毫不影响司法独立 , 反而能够更好地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和司法公正 , 也充分体现了对特区现行司法制度的尊重 。
最后 , 有理哥这个网民来给公会主席 , 英国人戴启思普普法:基本法源自国家宪法 , 香港特别行政区源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设立 。
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宪法第六十二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法律、设立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等 。
宪法第六十七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及解释法律等 。 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的决定而设立的 。 “一国两制”及香港基本法是国家宪法及国家单一制下中央拥有全面管治权的地区建设 , 是地方政府在中央领导下发挥地方主动性的制度 。
因此 , 基本法从属宪法 , 没有宪法便没有香港基本法 , 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便没有香港特别行政区 。 任何人视香港基本法独立而生 , 与国家宪法脱轨 , 利用香港基本法或香港适用的普通法挑战甚至否定国家宪政制度及秩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或决定都是非常荒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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